※ 引述《israelii (chris)》之銘言:
: 至於跟騷行為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
: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
: 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
: 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
: 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
: 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
: 6.寄送物品或影像。
: 7.出示特定資訊。
: 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立法委員真無聊,寫這麼多幹嘛,我2條就搞定了
跟騷法。改
1. 若有一方任何做為使另一方感覺不舒服,即觸犯跟騷法。
2. 不舒服的定義由女方決定,同性間由扮演女性的那一方決定。
是不是又簡單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