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犯了罪
應該是根據這個既成犯罪行為
來決定刑罰
這樣才合理
若判刑前
再把他「未來能否教化」這件事考慮進去的話
雖然理論上是很合理的
但實際上根本做不到
人在法官面前
有誰會承認「我他媽就是故意的!」?
每個都會說自己是不得已的
是被逼的
是不小心的
但犯罪人「主觀上的想法」
根本不是他人能探測的
所以我真的覺得
不管行兇時是出於什麼目的
什麼動機
不管當時有沒有辨識能力
這些只有當事人自己才知道的東西
判刑前實在不該考量進去
我知道有人會說
那不就只看結果判刑?
對
我就是這樣主張
只能這樣了,沒辦法了
殺人者死
這是不得不的方法
那不是殺人的其他犯罪
刑期也該是固定的?
對
由法官來調查事情是不是你做的
是的話就判刑
而且是定期刑
然後「教化可能性」
則由實際執行刑罰的矯正官員
根據服刑表現來判斷
再決定是否提早釋放
也就是說:
1.犯罪:是「過去」的既成事實->由法官審判
2.可教化程度:是「未來」能否回歸社會的問題->由矯正官員根據實際服刑表現決定
所以按這樣來做的話
一些隨機殺人者就應該判死
不該再討論能否教化的問題了
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