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跟騷法》過關!嘲弄辱罵、要求約

作者: s327 (聖光系草食男)   2021-04-22 19:43:38
個人看了第四與第五分類 如沒有內附詳細說明內文 很容易讓民眾混淆
第四則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這已經牽扯到一般正常行為的認定了 沒有詳加定義
如何定義干擾與一般連絡的差異 尤其是是第五類
哪對情侶不是與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 或未成為男女友的 哪個動作不是追求行為?
而且這類情況 很容易成為非理性吵架情侶互相傷害的工具
如果不是預謀犯案 或集團式行為 或是商業委託交易行為 理應排除
正常戀愛行為亦理應排除
還有法條應該排除陷阱式行為 特工或特務理應也常用此類手段
或某些組織勾結司法或檢調查人員
部分專業感情操縱者或群體組織 常有藉故幫忙 藉機使男方或女方陷入感情後
藉故以爛理由爭吵 製造紛爭 或再假借其他唬爛理由製造分歧點 突然轉變態度或從中抽離
明知對方經驗不足 或以駭客行為調查底細後 了解對方為單純家庭個體後
刻意誘發對方不理性行為 再刻意不接電話與聯絡 指責說對方不是
這種感情操縱行為 男性與女性都有 假藉說對方不是
再想辦法從獲利 也就是要的其實是對方的金錢 色誘對方後 對方發現後
陷對方於不利 法條如何排除此專業類行為? 這類也可以歸為半集團式組織性操作
請問如何排除看似個體 卻非個體行為?? 並將此類金錢利益組織團體入罪
作者: losel   2021-04-22 19:45:00
以後可以告 響一聲就掛的 那種電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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