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啊
先說我認為跟騷法就是爛法
本意是好但適用範圍太大
這道法 關鍵點有下面三項
1.反覆或持續
事實上除非雙方一見鐘情,不然追求過程根本不可能不涉及反覆、持續
2.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這項根本就是自由心證,若真心想告人這都是可以裝的,現在有很多狀況提告也都是會裝一
下以要求更高賠償
3.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最鬧的是這點,適用範圍完全大到爆
如果照著法律
以後要追人若要自保到完全不被告
那只能遇到喜歡的人直接告白
追求行動完全違法(一定涉及反覆 持續 且為第五點的適用範圍)
只要被追求一方不爽馬上說自己感到害怕之類的演一下就能去提告
這種法都能有人贊同,贊同的人請問追求伴侶的過程都是雙方一見鐘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