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李欣芳
3.完整新聞標題:
政院版跟騷法草案出爐 納入網路性暴力 同性跟騷也適用
4.完整新聞內文:
恐怖情人等跟蹤騷擾事件頻傳,發生多起憾事,行政院「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已由政務
委員羅秉成完成審查,將提報行政院明天院會正式通過,明定8種行為樣態,並因應時代
的趨勢將網際網路的跟騷與網路性暴力也納入,例如瘋狂愛慕者以LINE對被害人持續騷擾
或以LINE辱罵等言語性暴力都適用,針對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犯者攜帶凶器,則屬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根據國外實例,跟蹤騷擾的受害者八成婦女,國內也有類似情形,這是一部主要在保護婦
女安全與權益、惡遏止性別暴力的專法,不過,針對同性之間的跟騷也適用。
羅秉成表示,政院版的草案共23條,明確定義跟騷行為,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般跟騷罪屬告訴乃論;但若犯
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政院版的草案將跟騷行為界定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
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並列出8類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
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
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撥打無聲電話。
羅秉成表示,因應現代網際網路的發達,也納入法條規範,草案第三條第三款明定,「使
用手段包含網際網路,包含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義相類似行
為或動作」。另外,第六款,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像、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都皆構成犯罪行為。
羅秉成指出,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後,若認為行為人確有嫌疑,應以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
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多管齊下保護犯罪被害人。如果行為人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有社
會密切關係之人,實行跟騷行為,也會構成跟騷罪。
根據草案,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07213
6.備註:
可惡!!!!!!!!
本來想說干我屁事!!!!!!
現在也不能跟搔帥哥了!!!!
好啦 雖然我本來也沒有這麼變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