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秉成表示,因應現代網際網路的發達,也納入法條規範,草案第三條第三款明定,「使
: 用手段包含網際網路,包含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義相類似行
: 為或動作」。另外,第六款,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像、聲音、影像
: 或其他物品」都皆構成犯罪行為。
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義 這範圍廣成這樣 , 以後還能講話?
跟騷 , 最主要危害是 , 比如說現實一直跟蹤女生 , 講不聽這種吧
這種你定沒關係
結果 , 現在不知道偷渡什麼? 好像都不能網路酸人了?
女權 可以公然賣原味內衣 節目講性愛姿勢 講有泡友 都不是騷擾
你酸她 小心騷擾惹.... 騎士 辱罵 嘲弄
高級酸 從此網路走下神壇
以後網路 只剩歌功頌德
沒想到 台灣言論自由 , 那麼快無縫接軌 對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