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噓 FK6819: 最好是過失自死!動一下膝蓋想一想 04/24 00:18
專門回你
台北市政府的一份報告
我國學校運動事故判決現況及歸納學校運動事故判決的過失類型
被害者男性居多88.9%
國小生居多35.2%
事故中有16人死亡(29.6%),植物人四人(7.4%)
以刑事責任提起告訴者佔42.6%
(一)六成五被告獲判有罪。
(二)被判有罪的刑期以6個月最多(25.0%),全體有罪之被告平均刑期為6.75個月。
(三)被判刑者中,56.3%被告獲得緩刑
所以你覺得這位教練要多倒楣才會偏離出上面的判決範圍?
再來
士林地院98年國小泳訓溺斃案 五個月緩刑五年
台中地院94年柔道比賽致永久性失明 不予起訴
板橋地院96年打籃球衝撞摘除脾臟案 無責任
高院高雄分院打籃球戳傷眼睛案 無罪
所以六個月已經是重判了
104年國小生排球訓練死亡案
依當時環境,死者體能及身體狀況,已不適合再進行訓練。教練仍執意要求全體隊員
至室外排球場練習接發球及隊形訓練,隨後並指示球隊助理帶領男性隊員至二樓活動
中心進行側併步訓練,限定秒數完成,否則全部男隊員重新訓練
最終過失致死罪教練三個月緩刑兩年 球隊助理兩個月緩刑兩年
想要重判?在對岸可能會發生但是在台灣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