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爭議的點就在
警察發動盤查到底需要的心證程度要多少
心證有幾種
以ROC的刑事訴訟法用語
從最低的門檻到最高
1.合理懷疑 >> 30%
2.必要性 >> ??
3.相當理由 >> 50%
4.有事實足認有...之虞 >> 80%
5.有罪確信 >> 95% =超越合理懷疑(美國法) =接近確實的蓋然性(德國法)
先看民國100年修正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針對查證身分所需要的心證是 合理懷疑
至於相關的釋字第535號,
是民國90年作成的解釋
要求盤查需要的心證程度叫 相當理由
可以看出,現行的警職法立法晚於釋字第535號
所以
在現行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宣告違憲前
適用上都只要解釋上能夠達到合理懷疑
都是合法盤查
這沒為什麼,就算司法解釋的要求要到相當理由
事實就是立法上沒有遵循
立法:我就爛,我就不要法治國,我不理大法官,咬我啊
既然選了一個不理大法官的國會
這國會訂出的法律不合理
那不是民代的責任嗎
還有選出這些民代的你我的責任嗎
總之
第3相當理由、第4有事實足認、第5有罪確信
這三者在內涵上比較沒有爭議
分別是50% 80% 和95%
已有很多法院判決和實證研究為基礎
但合理懷疑 就有比較高的操作空間
那討論一下合理懷疑的內涵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8966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編《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所謂「合理懷疑」係指必須有客觀
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
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合理懷疑」之主要事實基礎有: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環
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由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等。
總歸一句話就是警察說了算,
依專業經驗你有警察執法經驗豐富嗎
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情境綜合研判你一般民眾會嗎
這些標準
都給警察很大的裁量權
照這種解釋來講
說合理懷疑大概是需要30%的心證,都還算是一種限縮的嚴格解釋
總之,立法在價值選擇上既然選擇了合理懷疑
而不是大法官說的 相當理由
那要找的是立委而不是找警察
因為是法律給了警察這樣的空間,
可能不合理但他有極大可能依然合法
沒錯,法條就是這麼的簡陋,想避免爭議就是要寫清楚
當立法沒寫清楚卻需要使用
就只能留給行政機關和法院自己解釋適用
然後就各方大打一架............
不過這條文就是從來沒有寫清楚過
不曉得是故意還是不小心
順道一提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也就是
警察行使職權,制服與證件只需要擇一
穿制服+告知事由 或
證件+告知事由
都可以
沒有那種警察穿著制服的同時
還有必要拿出證件證明他是警察
才能合法行使職權的規定
或,英文叫or,就是擇一的意思,
這邊幫一些可能國小沒畢業的說文解字一下
覺得一定要出示證件的,大概是美劇看太多。
因為警察出示證件就不是台灣法律的規定,想和美國一樣可以修法。
至於事由,他也沒規定是要怎樣的事由,
或許事由的內涵是由下面的具體條文補充
不過第六條針對查驗證件,也是只需要合理懷疑就足夠了
而合理懷疑,
說依專業判斷、現場判斷無非也是警察說了算
因為你不可能比警察專業
就連法官也不會比警察專業
合理懷疑這種東西
本來就是用來讓執法者有便宜刑事的機動空間
否則為何不用 相當理由?
至於為何要給執法者這種叫做合理懷疑的空間
是立法者的價值選擇
大guy是這樣
※ 引述《Botox (Botox)》之銘言:
: 如果今天一位警察在路上巡邏,看到一個人
: 鬼鬼祟祟上前盤查,就結果論會有兩種情況
: 狀況一:查到違禁品(毒品或槍)或通緝犯,
: 結果是大家拍手叫好,為民除害。
: 狀況二:什麼都沒查到就會被說違法盤查,
: 下場就是上新聞,被告妨害自由。
: 就警職法第六條來看,警察要先有「合理懷
: 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
: 盤查,但是毒販或通緝犯也是要盤查身份後
: 才能知道有沒有違法,如果警察隨意攔查一
: 個人結果發現是毒販或通緝犯,那這樣是不
: 是違法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