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度裁量是法官的職權。
每次遇到這種事,網路上鍵盤法官都很愛嗆說:
這是立法問題啊,
鄉民這麼愛殺人者死,怎麼不會去找立委修法,把刑法殺人罪一律寫判死。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絕大多數法律的量刑都會有一個空間存在,像殺人這條,
選項就有: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根本不是立法疏失,是立法者給司法的裁量空間。
因為現實狀況存在各種變因,
像是為何殺人、用何手段殺人、殺多少人、
殺人後有沒有悔意(有無自首,或是隱藏罪證逃走)...
立法者寫法律時不可能窮舉所有可能狀況,所以留個空間給司法官去判斷。
結果現在司法者故意找各種理由不判死,
鍵盤法官還大聲護航說這是裁量空間,不爽去找立委啦。
這些鍵盤法官要嘛就是根本沒唸書,不懂這些裁量空間設來本意是如何,
不然就是騙一般人不懂這些,用來強辯的手段。
然後又很愛嗆人沒讀書、法盲、我是在教你們這些賤民啦的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