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SamuraiJack (傑克武士)》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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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有沒有法學大師解釋一下到底為什麼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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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你酒駕就是沒有能力控制車輛正常行駛嘛。也就是說,雖然你人在車上握著
: 方向盤,但是你就是個沒屁用的廢物,有跟沒有一樣——按照這個邏輯往下推,我們其實
: 可以說「酒駕」就跟「在油門放顆石頭讓車子往前衝」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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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果是後者,你在車水馬龍的路上這麼做,最好是不能判你殺人未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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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跟對著人群開槍一樣,你沒有特別要殺誰是沒錯啦,但是有預見和容任,還是可以判
: 你殺人未遂啊哪有不行?就看你覺得「放無人車在路上暴衝會撞死人」是不是正常人都會
: 想到的嘛。或者還是用對人群開槍的例子,兩者差不過就是他的子彈比較小顆,你的「子
: 彈」比較大顆而已,哪有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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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果這兩個例子(對人群開槍/無人車衝撞)都可以判殺人未遂,為什麼酒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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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要經過三階段檢驗:一、構成要件該當性。二、違法性。三、罪責。我先談構成要
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主體:我
2.行為客體:我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3.行為:殺人
4.行為結果:相對人死亡
5.因果關係:殺人和相對人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主體具有殺人「故意」
典型的殺人未遂,是像A持槍想殺B,結果射歪,B沒死。由於相對人沒有死亡,客觀構成要
件不該當,所以不可能既遂。既然不可能既遂,接著就要探討有沒有可能是未遂?是否成立
未遂,就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著手
著手的時點判斷,根據通說的混合理論,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的犯罪意思,已於外在舉止中
顯露,並已導致構成要件的保護對象,出現法益侵害的危險,且與構成要件的實現有密切關
聯性時,即為著手
A想殺B的主觀意思,已於朝B開槍之舉止中顯露,並已導致B產生生命法益受侵害的危險。且
開槍與殺死B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故可以認為A已有殺人之著手,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法理介紹到此。接著進入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