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法律人看到這篇真的很難過
法律是社會科學,並不是沒有邏輯的領域
但法律也不全靠邏輯運作
有許多時候是靠價值選擇來運作
看到pog不斷拿實務護航自己就覺得
不愧是法律人 讀書讀到沒有自己的判斷
當他人在質疑實務的價值判斷
pog居然拿實務護航自己
這不就跟拿傳聞證據來補強一樣的概念?
間接故意規定在刑法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簡單來說 這條文是廢話
從文理解釋來看
二個要件
一是預見一是不違本意
一、試想DIO雖不願眾多麵包不再新鮮,但為追擊承太郎教唆議員開車高速行駛於人行道。
此案DIO是否無罪?DIO雖預見行人死亡但行人死亡違背其本意,又無過失教唆之態樣。
倘不違本意 改以容忍犯罪發生
則交通違規皆可以論以故意殺人
回到原本核心問題
老實說在法律系的求學過程
老師不斷塞給你老師的老師、實務、原判例、法理等等法學見解
在過程中非常多人會不知不覺被洗腦
不懂得懷疑這些過往累積的法學
尤其在實務有統一見解之處
許多法律人更加深信不疑,以為目前的見解就是真理
但法律人真的要走出來
並非所有人的價值選擇都與法律人相同
雖然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是確實需要邏輯運作
但在價值選擇這塊之上,法律人真的沒有比較高尚
相信pog能懂
法律人畢竟還是很聰明有邏輯
只是小圈圈待久真的思考會被限制住
有人對法律不滿,討論必是希望修法的方向
如果覺得本文不妥pog倒是可以自行舉例
關於間接故意的例子,想來每個人對其是否是間接故意的看法不同
畢竟間接故意的解釋事實上就是建立在價值選擇之上,事實上是去衡量行為與在預見的情況
下與犯罪結果輕重而已
去看實務 必然是行為目的輕鬆可達但犯罪結果甚為嚴重
但只有目前酒駕是個例外
行為目的是為了方便回家
但犯罪態樣是撞死人
然後不算間接故意
甲面前乙丙排成一線
甲對第丙開槍
子彈穿透乙的腦袋
未擊中丙
甲沒要殺乙,也不希望乙死
但乙還是死了
這是一殺人未遂一過失致死嗎?
若是如此 究竟何時成立間接故意?
如果乙死亡真的違背本意 難道還會開槍嗎?豈不是開槍時乙之死亡不違背本意?
不要再被實務跟有名的學理家綁架了
自己去思考所謂的價值判斷
也多思考法律專業以外的人的價值判斷吧
不要唸書唸到走火入魔了
法律是社會科學,需要整體社會的價值判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