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看新聞,警察是提告肇逃、過失傷害二種
過失傷害部份,大概跟有一些汽機車交通事故
就是施予者明明完全守法,是被受者自己違法在先,導致自己受傷、送命、損害
施予者卻常因此要負起民事or刑事責任類似吧?我們常稱這種叫衰小、倒楣
還是有法院曾判過無責失?(這是以真有受傷為前提)
提告肇逃是三小?這與有些刁民有何異?
2.警察逆向、腳掌未平放在踏板上、停在中黃線,說是照警察身份執法下可行?!
但受傷、提告時,又以民眾身份為之,而非什麼妨礙公務之類
糾眾支援時,阿不對,是糾警察來支援時,又是以警察身份
然後在言語時:就算你不是故意,我也要提告你過失,又變一般民眾了
不都給你玩就好了,一下子當警察、一下子當刁民(刁民才是本性?)
有利時,身份互跳自如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