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啊
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一起審判跟判決麻
合計9個 6個國民法官 3個職業法官
要雙方都有投同意票以及達6票以上才有罪
而且死刑以上必須合計6票/5票以上(非死刑)
那麼為什麼身為國民法官的我們不好好善加利用這多數決優勢?
不管證據多充足 不管被告情勢多值得同情 也不管同樣審判的職業法官論理
通通投有罪票 然後通通處最重刑 能死刑就投死刑
只有死刑跟重刑才能讓台灣治安變好
那麼國民法官制上路後大家真的被選上國民法官
不妨這麼做吧!
別再靠北職業法官是恐龍總是不判死刑了
判決的死刑自己判 自己的安全自己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