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這裡比較好奇一件事情
https://reurl.cc/Kx7pgM
被告黃某被判過失傷害 處拘役十日
而按照判決書末所載的證據第三項有一份"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證明該員警有去驗傷並且在左腳有挫傷(意思就是瘀青之類的)
因為該員警證明有受傷所以過失傷害才成立
問題是正常來說腳背被小客車輪胎緩速輾過去其實很難出現瘀青吧
尤其該員警還穿著對腳背包覆性很好的皮鞋保護
根據自身過去兩次停紅燈被小客車前輪輾過的經驗
除了當下覺得窩靠被一個很重的東西給壓過以外
外觀上根本看不出來有任何傷痕或瘀青
所以這員警左腳的瘀青到底怎麼來的?
在假設醫師是秉持著無可挑剔的專業與職業道德開出的這份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
那這個瘀青到底是當下被輾出來的
還是原本就存在的?
畢竟瘀青這種皮下出血
幾個小時內去驗傷其實滿難看出差別的
所以案發時間跟開立診斷證明的時間間隔多久這件事情應該要仔細琢磨一下吧?
※ 引述《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之銘言:
: 紫蛙吳忻穎又在發瘋挺輾腳警察
: https://reurl.cc/l0mV4A
: 牠是不是沒病識感?
: 簡易判決這種只靠傳聞證據就定罪的判決
: 牠也好意思貼粉專講判決?
: 要不要等判決定讞再出來講?
: 苦主完全沒有跟輾腳警察對質進行交互詰問
: 警察也未以證人身分傳喚並具結
: 已經違背釋字582號解釋
: 這種違法判決紫蛙還敢貼粉專
: 這根本法盲了吧!
: 紫蛙只會一直跳針苦主已經自首
: 但是自首也不代表認罪
: 在車禍現場很多人都第一個時間報警
: 表明有肇事但抗辯無肇責
: 這也是符合自首得減刑規定
: 只要在檢警尚未發現犯罪事實之前
: 行為人先告知檢警表明願意接受裁判
: 這樣就符合自首的定義
: 又不一定要一併認罪才是自首!
: 再說一般人去警察局都會以為警察可以講道理,只要好好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就沒事,但誰知道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就會被斷章取義變成自白犯罪,紫蛙還推給苦主不請律師...
: 請律師有什麼用,多數律師看見法官跟檢察官跟老鼠看到貓一樣,常常法官都違法逼被告認罪了,律師在旁邊也不敢說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