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42857 (~.~)》之銘言:
: 支付就是消費,
: 而台灣消費在法律上就是要開發票。
: 因此如果是正常繳稅的店家,
: 所有消費紀錄在政府那早就有一份紀錄了。
: 而電子支付金額與發票紀錄不符的店家,
: 基本就是逃漏稅。
: (除非你店家營收真的低於免徵統一發票標準)
: 再說一次,以台灣法律,
: 這些都是正常申報必須提供給政府的資料,
: 根本沒有和店家多拿什麼資料。
: 若是有什麼比發票多的,
: 那就是店家本來要給但沒有給政府的。
發票可以提供如下資訊嗎? 引述上面連結insider部分內文
這些資料有什麼呢?再翻開第四條與第五項:「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
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使用者及特約機構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如
下;五、付款方支付工具之種類、帳號或卡號及支付之金額、幣別、時間。」
如果是個人使用者的話,必須提供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如果非個人使用者的話,機構名稱、
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
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都要記錄。
如果是徵稅需求,其實提供稅捐機關「收款方」的資料是合理的,
因為有營收就有營業稅、所得稅,但竟然要求提供「付款方」的資料,這跟徵稅有何關係
?
發票不可能提供這麼多非必要資訊吧
更大的重點是發票上繳是要求賣方上繳
而上繳的消費者購買紀錄 也不可能跟消費者對象做實際連結
好比說我今天去7-11買東西 開了一張發票
這東西當然會成為商家要繳多少稅其中一個依憑
但這張發票不可能知道是誰買的 拿發票當護航真的很誇張
根本完全不同概念跟不同隱私範圍 如果你覺得上繳消費者端ok
哪天立法要求各大電商上繳消費者顧客每年在電商的購買清單 也不要覺得意外
重點是查稅是查賣方那端的 要消費端購買紀錄做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