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ps (皮卡~)》之銘言:
: 先附草案全文
: https://reurl.cc/OXZEpX
: 能不能有效防洗錢和抓逃漏稅我不知道
: 該法第五條就寫了
: 同一人每一年度電子支付金額未達48萬元
: 不需要提供交易明細資料
: 簡單說這篇就是標題殺人
: 還在跳針買罐飲料的可以先去洗洗睡
: 無聊
唉 不是啊
"前項資料所屬期間同一付款方支付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四十八萬元案件,
電子支付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得僅提供第三條規定之
身分資料及前條第五款、第七款規定之金額累計數。"
所以我買了飲料後,還是要提供個資吧???
只是不會問你買了什麼吧???
如果我搞錯了,請不要吉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