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
2.記者署名:
郭芷余
3.完整新聞標題:
高雄「天坑」害騎士重摔國賠649萬 工業局卸責包商遭法院狠打臉
4.完整新聞內文:
5年前高雄小港區因連日豪雨出現多處「天坑」,導致一名黃姓機車騎士摔倒重傷,經濟部
工業局遭判國賠649萬元定讞後,認為修路廠商未立即填補坑洞釀禍,轉向廠商求償國賠金
額加計利息及訴訟費共752萬餘元。但高雄地院認為工業局要求廠商像大海撈針尋找「全區
道路」坑洞,不但「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也違反誠信原則,判工業局敗訴,廠商免賠。
判決指出,2015年5月22日至28日高雄連日大雨,小港區驚見多處大型坑洞,這些「天坑」
對用路人構成很大威脅。
其中一名黃姓男子6月2日下班騎機車返家,行經高雄臨海工業區北林路時,在南區焚化爐出
口前摔落一長約1.7、寬約1.1公尺的路面大坑洞,當場骨折重傷,事後對經濟部工業局提告
聲請國賠,最後法院判准國賠649萬元定讞,工業局連同利息利及訴訟費用共給付黃男752萬
元。
事後工業局轉向承攬臨海工業區道路瀝青修補路面的廠商鈺祺工程公司求償,認為當時工業
局已發現該路段因連日大雨產生多處路面坑洞,要求進行修補,但工程行卻未及時完成,且
未設置警告標誌,違反契約,因此要求廠商給付工業局賠給黃男的752萬餘元。
但廠商喊冤,指5月22日接獲工業局通知須修補道路後,就馬上將坑洞修補完畢,後來再出
現新的坑洞時,他們並未接到工作通知單,且巡查道路、設置適當警告標誌的權責是工業局
而非廠商,不應要求他們賠償。
高雄地院調閱雙方合約內容及工作通知單,認為雙方合約載明修繕地點應以工作通知單為主
,工業局在廠商修補道路時應派工引導、監工,但當時工業局卻因連日大雨,僅以「坑洞很
多,路段無法一一標明」為由,要廠商自己在「全區道路」修補道路,未具體指示施作標的
位置範圍,使廠商必須像「大海撈針」一般找尋坑洞,完全不符合兩造約定的採購契約內容
。
法官痛批工業局的這種作法,是以「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契約指定權利讓自己免責,違
反誠實信用原則,加上工業局在黃男摔傷後,根本搞不清楚廠商是否修補過黃男摔傷地點的
路面,因此認為不論黃男是否在5月22日的工作通知單作業範圍內摔車,工業局未依照規定
指定修繕範圍,廠商就沒有施工義務。
而且廠商在5月31日以前就曾進行道路修補,工業局人員也在「公共設施定期巡查報告及維
護辦理成果表」,針對道路是否存在路面鬆裂、皺褶、沉陷等事項填寫「無不符事項」,因
此法官認為就算工業局要求進行「全區道路」修補的指示極不明確,但在意外發生前還是通
過工業局的驗收。
至於工業局未對後來產生的坑洞發出工作通知單通知廠商修補,工業局雖辯稱曾以電話通知
,但提不出證據,法官綜合各項事證,認定無巡查路面義務的廠商未違反契約,判工業局敗
訴,廠商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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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五年前喔,不就是讓韓董選上市長的契機的那場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