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賴佩璇
3.完整新聞標題:
酒駕被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 士官提告勝國防部
4.完整新聞內文:
空軍作戰指揮部賴姓士官因酒駕被查獲,遭記兩大過並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賴男不服提
告請求撤銷退伍處分,主張剝奪工作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為原處分不符比例
原則,判賴男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9年7月12日,賴男凌晨酒後騎機車,在新店遭警攔檢,測得酒精濃度0.28
毫克。事後,賴男被記兩大過,空軍司令部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並作成評鑑賴男
不適服現役決議,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自2019年9月16生效。
賴男不服提告,主張其犯後態度良好,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軍方卻指犯後態度不佳,與
事實不符;且他已被記兩大過、取消外散宿及假日實施點,實無必要再剝奪其工作權,違
反比例原則。
空軍司令部辯稱,賴男造成國軍及空指部形象受損,對其所屬單位士氣、榮譽及紀律維護
也有影響,其服役許久,卻未履踐軍人服從義務,欠缺軍人倫理觀念,即認定其無法勝任
軍職。國軍對於肇生酒駕重大軍紀事件,也都從嚴處置,以符合平等原則。
法院指出,人評會既未經提供賴男入伍後迄2014年前相關服役表現資料,2014至2018年者
亦僅見考績績等紀錄,更能具體呈現其適格與否獎懲紀錄、任務辦理實績,或其專長、有
無特殊優良表現等資料,亦付之闕如。
對於賴男是否適服現役的考評,人評會決議顯然僅能著眼於酒駕行為本身違失暨影響,人
評會判斷有出於不完全資訊違法,堪以認定。
至於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項所列4款考評事項,其中第1款雖僅列出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
日生活考核資料,但諸如第2款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或第4款其他佐證事項,仍應納入歷
來服役整體狀況觀察,方能正確判斷。
此乃適服現役與否在事理上即應為解釋,自不得僅憑第1款而謂只須考評1年內服役表現即
足,空軍司令部以此抗辯並不須提供歷年服役資料以為考評,對法令規定容有錯解,並不
足採。
是則,空軍司令部據以作成原處分,既有前述判斷出於不完全資訊致可疑不符比例原則的
違誤,賴男訴請撤銷,應有理由。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5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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