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是針對民選公職不滿意,認為他違反當時對選民的承諾,在制度上
給予原選區選民的一個更換機制。
罷免和彈劾不同,前者是政治作為,無庸法律上的原因,並交由選民發起;
但後者需要法定原因,才能由司法或準司法機關(監察院)發動。
對於民選公職,下至村里長、上至總統,多數都是可以走罷免程序的。
然而對於不分區立委,你找不到所謂的原選區,因為他們是比例代表制度下產生,
實務上的做法是交由政黨決定是否要開除黨籍。
藉由黨籍喪失,使他進而失去公職的身分。
不過這樣的作法,在老王的確認訴訟案後,不知道要怎進行就是了。
照當時法院判決,請有問題的立委自己走路,應該比所謂的正當程序還要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