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 各位 30CM 與 E 罩杯大家好, 最近疫情嚴峻, 大家一起努力攜手共度難關!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於 2021/02/05, 在新竹的力行路與力行三路路口發生車禍, 詳細如圖:
https://i.imgur.com/PhE86YT.png
因為只有路口監視器, 警方不予提供, 所以我只能用現場圖表示如圖:
https://i.imgur.com/gEhqRKJ.png
我自己稱 A, 對方則稱 B
我方為後方直行車於內側道, 對方前車於外側道行駛到路口時,
未依規定待轉且未打方向燈, 就這樣直接向左切等左轉,
我因為對方沒有打方向燈突然急煞左切, 且這個路口是要待轉的,
為了閃避對方而向右閃避摔雷殘(當時與對方距離差不多1公分閃過)
只有我方有受傷+車損, 對方完全沒事
警方由於兩方沒有發生碰撞, 所以只把對方列入關係車
然後初判判決是判我自摔如圖:
https://i.imgur.com/CiVBwEw.png
由於初判只有我跟地面, 對方根本不會理賠我後續的部分
所以警方建議我自費3千元申請車禍鑑定, 要把對方從關係車變成肇事車
才比較好能談理賠的部分, 於是申請車禍鑑定, 部分內容如下:
https://i.imgur.com/mawnzal.png
https://i.imgur.com/ndQBZC0.png
先說, 我不曉得我車速是多少, 新竹上班時間車速是能多快我是不知道啦,
當下只有看前方根本不會去注意儀表板,
而這個車禍鑑定是用我車煞車痕與最後停下距離推算我的車速,
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來了,
最後竟然拿 "台灣公式" 平方後 與 "美國公式" 平方後 相加再開根號,
然後推算出我時速有 73 km/hr ????
我就這樣因為超速, 被判肇責主因
對方未依規定行駛, 從外側未依規定待轉駛於內側等左轉, 判肇責次因
我是很無言啦, 對方沒依規定行駛居然還不是主因就算了,
我倒是很想知道這個"車速平方相加再開根號"的根據到底是什麼?
前面都有講述是根據什麼來源我是覺得還算合理啦,
但是後面突然給我 "車速平方相加再開根號" 到底是甚麼鬼??
有沒有數學天才的大大懇請解惑一下?????
還有這種車禍鑑定有問題到底要怎麼申訴?
難不成再自掏腰包2千元覆議嗎? 亂算還要我貼錢? 這不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