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結論:
這個案子沒意外大概是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
首先看這案件通常會適用的
森林法第53條第3項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國家公園法第13、24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違反第13條第1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再來直接看同樣因失火燒毀林地的判決
「高○○因於國有林地燃燒樹枝,致燒毀林地面積約0.65公頃
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南投地院108年度埔原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林○○因於保安林焚燒漁網,致燒毀林地面積約96平方公尺
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苗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丁○○因未將菸蒂餘火熄滅,致菸蒂蓄熱引火燃燒周圍林木
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臺北地院97年度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甲○○、乙○○共同二次違反國家公園法
分別處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
高雄地院97年度審簡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甲○○因於國家公園內燃燒衛生紙,致燒毀林地面積約8公頃
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臺中地院90年度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子是在國家公園因「不慎踢倒爐火」,導致燒毀林地面積至少55公頃
但因為可能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法院減刑是直接減一半
換言之,這件原本依照森林法最高判兩年有期徒刑
減刑的話,最多就是判一年,加上又是初犯
照行情大概就是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天,6個月就是18萬
最多最多大概判10個月
雖然依照刑法第41條,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不能易科罰金
不過還是可以緩刑
緩刑的意思就是如果你在緩刑期間內都乖乖的
緩刑期滿我就當你服完刑了
就是只要緩刑2年過了
就沒事囉
但我的意思不是要罵恐龍法官
森林法跟國家公園法的規定就擺在那邊,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決
請大家把矛頭指向權責機關以及立法委員
因為依照今年最新修正的「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在玉山國家公園生火烤肉
初犯者將重罰
1500元!!!!!
在國家公園裡用老樹樹枝現烤牛排
享受優美的自然風景跟徐徐微風
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