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god69 (瀛)》之銘言:
: 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指現行肇事逃逸刑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對此,立法院今
: 三讀通過《刑法》185之4條修正案,將昔日肇事逃逸一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刑責,改為「致人於傷而逃逸」改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於最多可少掉2年刑
: 期;同時,若致人死傷逃逸但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改前
原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次把他區分成傷害跟致死,罰則不同
再追加無過失減輕或免刑
當然有證據無過失去罪很合理
但是這變更多彈性空間
反之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的證據就沒辦法究責
在荒郊野嶺沒證據下 就算有肇事者的逃逸證據
但是你沒有肇事當下的相關佐證不就不能讓他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