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god69 (瀛)》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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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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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
: 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指現行肇事逃逸刑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對此,立法院今
: 三讀通過《刑法》185之4條修正案,將昔日肇事逃逸一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刑責,改為「致人於傷而逃逸」改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於最多可少掉2年刑
: 期;同時,若致人死傷逃逸但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由於這項修法,是否將變相增加肇事者選擇逃逸的動機,後續效應值得關注。
本來是把 1.無過失肇事 2.肇事致非重傷 3.肇事致重傷或死亡
三種情形混在一起,修法之後變成分開,
那這有什麼好呢?
第一,這代表立法者重視。
很多人應該都聽過,美國的殺人罪分成一級、二級,
而我國殺人罪不但沒分級,構成要件還是最空洞的一條,
這麼重的罪,隨便規定,我國的立法者就是這麼廢。
現在,他們終於願意認真一點面對肇逃這個奇妙的規定了。
第二,立法制衡司法。
立法把法律規定越細緻,司法能影響的程度就會越少,
在這個一堆人喊司法已死的時代,
限縮司法解釋空間,應該是一件好吧。
如果你覺得民選的都一堆敗類,司法文官才是菁英,
那確實應該反對這樣的修法。
會不會增加肇事後逃逸的可能性?
犯罪前會思考法規的人,通常都不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