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你娘垃圾標題
我來幫各位複習一下777號解釋好了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7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댊礞滿A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白話文:肇事包含故意/過失,但無過失不在該詞句能理解範圍 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違憲 然後在兩年內應修法否則無效
然後大法官在理由書又寫到
相關機關允宜通盤檢討102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
所以大法官是認為無過失如果要罰的話也是可以
但如果罰的話又會跟解釋文衝突
所以就造成無過失者應減輕/免除其刑的狀況
我能理解需要觀看率而製造聳動標題啦
但是為了聳動標題而蒙蔽自己識字的能力
而寫出這篇貌似不識字才會產出的報導
這我就不認同了
職業倫理?
跟司法院那些收襯衫的達官貴人的法官倫理一樣扔進垃圾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