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指揮中心: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 5條,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
種」均是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此外,依照「藥事法」第 48-2 條規定意
旨,製造或輸入緊急的疫苗藥物,其專案核准權限也屬中央主管機關。
因此,有關疫苗的取得、分配與接種,均應由中央統籌,並與地方政府
密切合作。
查了一下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條第2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支援。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條第3項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港埠之檢疫工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
並沒有規定非中央不可才能簽疫苗合約,甚至可以視情況由地方辦理請中央支援,或委
託團體。
藥事法第48-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到底那邊可以解釋成非中央不可簽約採購都要自己來??
有什麼八卦嗎?
我想說寫了條號自己不會去查,居然有網友說我沒po第一項是在帶風向
那我刪掉前文再來看看
傳染病防治法 第5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
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
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檢疫、演習、分級動員、訓練
及儲備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等措施。
(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
項。
(三)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之檢疫事項。
(五)辦理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防疫必要之事項
再加上前面的二、三項
我想請問有那邊有可以解釋成非中央不可簽約採購都要自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