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先罷免立委,再罷免總統的可行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款:
IX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
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
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依據上面條文,目前立委人數有113位,至少要由29位以上立委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再由76位以上立委同意,再由公民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能通
過罷免案。
我知道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通過的機率很小很小,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台灣只能籍由先罷免區域立委後,再罷免總統的方式來進行,雖說整個程序走完後,可
能任期也差不多要結束了,但也突顯台灣總統幾乎是有權無責、吃了無敵星星的憲政怪
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