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0385
食藥署廣納並參考專家意見,訂定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透過嚴謹審
查確保疫苗品質安全有效
【發布日期:2021-06-10】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Tifsan)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研訂國內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
(EmergencyseAuthorization,UA)的技術性資料要求、審查標準及疫苗研發策略等議題,
食藥署自109年起邀請國內臨床、統計、藥毒理、製造研發及公衛等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
學者召開數次專家會議,專家意見皆具有獨立性及專業性。食藥署透過參考綜整專家意見
,擬定COVID-19疫苗的審查標準及相關策略。
雖然緊急使用授權的目的係為滿足緊急公衛需求,但在審查的考量上與傳統藥品
查驗登記基本精神相同,以風險利益評估做為主要審查方針,需在疫苗產品可提供充分的
品質確保及初步療效安全性證據的前提下,評估可否供國人使用。
訂定COVID-19疫苗EUA審查標準:
1.應檢附資料要求
為因應瞬息萬變的疫情趨勢,食藥署已於109年10月召開專家會議研商COVID-19
疫苗EUA的審查標準,並參考美國 FDA 109年10月發布的COVID-19疫苗緊急授權使用
指引,訂定「COVID-19疫苗於臺灣取得EUA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為能及時取得安
全有效的疫苗預作準備。疫苗廠商申請EUA時,必須檢附疫苗產品的化學製造管制資料、
動物試驗資料,以及執行過的所有人體臨床試驗與風險效益評估報告。
2.安全性評估標準
所附臨床試驗報告需有接種試驗疫苗受試者至少3000人於接種最後一劑疫苗後至
少追蹤1個月,且所有受試者於接種最後一劑疫苗後追蹤時間中位數至2個月的累積安全性
資料,並須包含65歲以上特殊族群之試驗結果。
3.療效評估標準
針對療效評估部分,考量臺灣與美國疫情差異,難以直接在我國執行大規模疫苗
療效驗證試驗,食藥署於年初即開始思考如何支持國產疫苗療效,為此,食藥署於第一批
AZ疫苗在三月於國內開始接種時,委託部立醫院執行研究計畫,蒐集200位國人接種AZ疫
苗之免疫原性結果作為外部對照組,並於五月初起陸續召開專家會議討論,研商以免疫橋
接(immuno-bridging)方式,採用免疫原性(中和抗體)作為替代療效指標,衡量國產疫苗
誘發產生的免疫原性結果是否與國人接種國外已核准EUA的疫苗相當,作為支持國產疫苗
療效的佐證。國產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所得中和抗體效價必須證明不劣於AZ疫苗。國產疫
苗和AZ疫苗所有檢體皆由同一個實驗室採用相同方式檢驗,檢驗方法亦以國際標準品共同
標定。
食藥署訂定之相關技術性資料要求,均已提供有意研發COVID-19的疫苗廠商做為
依循。
再次申明,食藥署作為我國藥品審查的最高主管機關,捍衛全體國人的健康及用
藥安全是本署始終不變的堅持,秉持為國人用藥權益把關的原則,對於國產疫苗的製程管
控、藥毒理試驗及臨床試驗結果皆會進行嚴謹審查,並經過專家會議審查共識,且需在緊
急公衛的需求下,確認疫苗的使用效益大於風險,才會核准緊急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