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冠疫苗EUA審查拿掉保護力標準 高虹安憂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6-15 11:42:12
※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風傳媒
: 2.記者署名:
: 潘維庭
: 3.完整新聞標題:
: 新冠疫苗EUA審查拿掉保護力標準 高虹安憂國產疫苗淪「國王的新衣」
: 4.完整新聞內文:
: 衛福部食藥署於10日上午公布「我國COVID-19疫苗(國產疫苗)之EUA審查標準」,但隨
: 著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在質詢時問衛福部長陳時中指「免疫橋接取代三期」是「全球首創」
: ,以及雖然比照美國FDA但拿掉「50%保護力」標準,擔心會讓國產疫苗變成「國王的新衣
: 」。同時,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直指,這樣的審查標準「黑箱不合法」,沒有60天公告,
: 也沒有舉行公聽會,陳椒華認為,在這樣的程序不完備之下,食藥署應該自行撤銷該審查
: 標準。
: 陳椒華稱,根據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行政院各機關研擬之法
: 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但這個標準沒有預告和公告,到底法律位階
: 為何?陳椒華質疑這標準不合法、黑箱。
https://tinyurl.com/wx7tccru
主旨: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
及經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自本(105)年 10
月1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104年11月5日院臺規字第1040056
925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
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
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
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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