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後略)
用一般人的用語就是:
台北市政府要在6月23日裁罰禾馨,必須使用6月23日時的標準裁罰。
而非使用5月31日~6月8日禾馨施打疫苗時的標準裁罰。
根據這則新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22005713-260405?chdtv
22日起如有剩餘劑量可以打非一到六類,惟仍須造冊上傳。
以禾馨的領取劑量與施打數來說,要主張非一到六類使用的是殘劑也頗有依據。
所以禾馨是會吞下去呢?還是會走法律途徑給台北市政府好看呢?
不管怎樣。台北市政府自己破壞了這種模糊地帶,
以後他們管轄的民營機構什麼都會照規定來了。
當然,有當過兵的都知道照規定來是什麼意思。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