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發文批政府押國產疫苗「爽拿回扣」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1-06-24 09:12:42
文章下面很多人在講甚麼造謠就該辦
對啦
我也認同造謠就該辦
但為什麼是社維法63條來送辦?
今天光頭覺得自己的名譽受損
自己提告妨礙名譽刑民事告訴就好
用社維法63條
光頭又不用出半毛律師費
還達到一樣送人去法院的效果
這就說不過去了吧?
請問一般平民能否有一樣的待遇?
譬如小明在國中被小強網路霸凌
說他媽媽凸肚臍
請問警察會去把小強以社維法送辦嗎?
噢你說現在送辦的很多案子
是因為指涉對象是政府官員
但有趣的來了
你自己看社維法六十三條內
可有明確規範指涉範圍是誰,是甚麼身分才要送辦嗎?
並沒有
但你就看不到類似小強被送辦的案子
過去社維法63條辦理的
都是哪種呢?
例如網路傳言板橋某學校旁有擄童性侵犯遊走
這種真的可能引起恐慌的警察才會關心一下
其他關於個人名譽的事情
非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但偏偏這幾年送辦的案子
卻有一堆是關於個人名譽的事情
譬如騙神仔光頭有沒有擋疫苗
譬如蔡英文一個便當吃多少錢
譬如蔡英文官邸裝修花多少錢
說真的
是要引起誰的恐慌?又恐慌個屁?
但警察覺得應該辦,他就拿社維法63條辦了
這合理嗎?
今天社維法63條最大的問題就是
沒有詳細的施行細則
且在定罪率遠低於五成的狀況之下
有幾百個案子已經被判無罪的判例出現
我們的警察還是樂此不疲的持續在網路上找人送辦
賴清德都說過惡假害三原則
被告是引用媒體報導評論公共政策
到底哪裡符合了惡意原則?
當然
賴清德講的惡假害三原則
根本也沒有入法
所以警察想用的時候
譬如丁先生萊牛牛肉麵事件,就拿出來用
不想用的時候
譬如所有被告無罪的案子
就會忘記使用
想辦,不想辦,完全取決於警察爽不爽的問題
今天警察看你不爽
我在八卦板上說自己是板橋金城武
他就可以以社維法63條找你麻煩,因為他覺得我不是所以是造謠
我在八卦板上說自己超過四十公分,一夜戰三百六十次
他一樣可以以社維法63條找你麻煩,因為他覺得我沒有所以是造謠
只要他認定你在造謠就好
要不要證據?社維法沒說也沒有施行細則這樣說
就算有,譬如當事人否認,金城武說他在板橋沒分身
但假如當事人說謊呢?
到警局作調查,警察傳喚了我,有同步傳喚金城武嗎?
新聞中的案子,傳喚了被告,有同步傳喚騙神仔光頭嗎
警察要認證騙神仔光頭是誰嗎?
而被找麻煩的當事者
必須要自己證明自己不是在造謠
證明自己沒有惡意
證明自己沒有危害社會
完全顛倒了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不用自證無罪的基本概念
引起的結果
就是利用法律訴訟對言論自由進行戕害
造成寒蟬效應
已經太多學者與法律人跳出來罵過這條了
甚至民進黨當年在野也提案要對這條進行修正
今夕何夕?
又他媽的時空環境不同嗎?幹
不過話說回來
如果騙神仔光頭真想循正規方式自己提告妨礙名譽
那就面臨一個比較尷尬的問題
騙神仔光頭必須要先證明人家文章中所指的騙神仔光頭是自己
換言之
不是法院或者警察認證騙神仔光頭身分
而是騙神仔光頭要先自己證明自己就是騙神仔光頭
想想那個場面也滿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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