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gi80328 (Maiumi)》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
: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死囚鄭武松「每天如被凌遲」盼伏法:關到死更痛苦!比殺人還殘忍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多次寫信給法務部求伏法、關押在高雄第二監獄的死囚鄭武松,
: 至今仍一心求死,他認為,關在監獄生不如死,每天如被人拿刀
: 凌遲,等待的煎熬過程比伏法更痛苦,為何不趕快執行?對此,
: 法務部回應,政策是逐步廢死,除審慎審核待執行死囚,也會要
: 求獄方多加關懷。
: 鄭武松原本是拖車司機,和前妻離婚後一直想復合,2002年11月
: ,他懷疑前妻和工作工廠的工頭曖昧,竟持刀砍死兩人,2005年
: 被判死刑定讞,因當時政策傾向不執行死刑,他至今未伏法。
: 關押的鄭武松這些年來曾多次寫信給法務部,盼執行死刑。他近
: 日投書《聯合報》,認為關在監獄生不如死,每天如被人拿刀凌
: 遲,對他置之不理比殺人更殘忍,關到死比伏法更痛苦。
: 據了解,目前有38名死囚尚未伏法,但有4人在獄中死亡。法務部
: 回應,政策是逐步廢死,除審慎審核待執行死囚,也會要求獄方多
: 加關懷。
其實不講人權不人權的問題
我們就講法治
三十八名死刑犯在判決書上的刑罰是死刑
但我們法務部將他們關在監獄裡面
給他們執行的卻是無假釋無期徒刑
我就問
用判決書上沒有的刑罰對待犯人
符合法治精神嗎?
再講
我國刑法明訂有死刑的刑罰
這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由總統公告實行之的
而死刑犯的判決書
則是由三審制,且一般經過非常上訴後的最後審判結果
理論上
接著的行政機關執行就對了
哪裡有甚麼單一主官裁量權可以去推翻立法與司法權
偏偏神奇的地方就在於
我們的法務部長
可以自己片面的決定死刑犯哪個該死
哪個不該死
哪個今天死,哪個明天死
雖說 監獄行刑法145條第二款有說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但法務部訂定的規則
能違背刑法的立法精神嗎?
能違背司法判決結果嗎?
想也知道不行
更別說現行也只是拿著沒有規定甚麼時間內必須要簽署死刑令
作為巧門來規避掉死刑的執行
試想
如果今天法務部長簽署死刑令了
沒有法律規定甚麼時間內一定要裝子彈,一定要開槍
獄警就這樣給你卡著不做
或現行規定犯人執行前一定要應依受刑人之意願,安排合適之宗教師
宗教師給你拖時間不來現場
難道死刑這樣不被執行
法務部長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獄警不該卡,宗教師不該卡,難道法務部長就該卡,就能卡嗎?
再試想一下
今天有人犯罪被併科罰金兩百萬
然後行政機關說甚麼時候要叫對方繳錢
是他們爽就好
平民百姓幾天內就被催收
高官政客就無限期延後
這樣真的沒有問題嗎?
有人犯罪被判二十年要收監
行政機關說我甚麼時候想要接受犯人是他們爽就好
有些人就可以無限被延後收間時間
這樣沒問題嗎?
同理
按理講死刑就不該出現如此情況
偏偏我國死刑就是如此
行政權大於一切
法務部長一個人決定生死
這恩能算是法治?
過去皇帝在秋決時會勾選死刑犯
沒被勾到,就繼續關
勾到的就砍頭
現在法務部長的行為
跟過去中國封建時代的皇帝秋決勾選制度有甚麼兩樣?
我們自詡民主法治
中國封建遺毒居然繼續存留在台灣行政之中
誰受得了?
也有看到一些律師說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
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
刑事訴訟法一樣沒有規定獄警在接到命令之後
幾天內一定要去執行槍決啊
所以獄警也有行政裁量權?
刑事訴訟法沒規定到的人可多了
每個人都可以向法務部長一樣無限卡?
這不是硬凹嗎?
應該是該明確規定如檢察官要在三日內執行
你法律人才可以說有此權力義務
而不是沒詳細規定
你法律人就說有此權力義務吧
這完全是鑽法律漏洞的概念啊
有人或許會說
因為死刑是不可逆的
所以現行制度是多一層檢驗機會
可減少誤判
這我並不否認
但實務上執行
請問法務部對於這三十八個死刑犯
到底哪裡可疑可憫
有無提出具體報告給法院要求重新判決?
沒有
那說多一層驗證不是笑話嗎?
我可以接受讓法務部長最後把關
但該做的配套必須有
你蔡清祥針對此三十八名人犯的案卷進行研究
每隔一定時間內
就提出報告給法院裁定
如果法院認同,就重啟調查與審判
如果不認同,就發回法務部繼續質性判決結果
法務部可以無限次提出
但要求每次提出理由不得與被駁回報告相同
如果法務部在限期內部提出報告
就必須要在幾天之內執行判決結果
如此
才能稱作真正的重新驗證以杜絕誤判
講真的
你找兩個法律系替代役幫部長寫意見書我他媽的都沒意見
問題現在演都不演
那拿所謂最後驗證以防誤判做理由
豈不就是一塊遮羞布
而這塊遮羞布大小僅遮得住法務部長的眼睛而已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
要廢死
我是幹他媽的不爽但也能接受
但麻煩請該有的配套進行好
先立法
把無假釋無期徒刑搞出來
其次
把法務部長可以無條件無限拖延簽署死刑令的權力
給我明訂在法條之中
法律授權他可以這樣幹
那大家沒話可說
而不是透過鑽法律漏洞
說法務部長這樣合法
還自以為的論定這樣符合立法精神
今天如果無條件無限拖延簽署死刑令叫做符合立法精神
那你他媽的設死刑是幹三小?
法院判死刑是幹三小?
如果有個法務部長給驢踢到
上任就把這三十八個死刑犯給槍斃掉
然後每出現一個該死的王八蛋
一定在當日就簽署死刑令
請問這樣的法務部長,他的行為是不是反而違背立法精神?
所以就算我不講人權
僅僅只討論法治的問題
我們都可以看出現行制度上
法務部長對於死刑的個人權力
已經凌駕在訂定死刑的立法權上
也超過了判決死刑的司法權上
所謂程序不正義,結果就不正義
利用鑽法律漏洞來實現自己對於廢死的理想
請問這樣的行為還能算是正義嗎?
還能算是法治嗎?
跟你爸講說逐步廢死
請問短中長期計畫在哪裡?
非核預計是要2025年完成
請問廢死哩?
與其說是廢死
不如說這樣的行為是戕害台灣民主法治精神的惡行
很簡單就可以修法補洞
卻持續擺爛
這就是廢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