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

作者: KanzakiHAria (神崎・H・アリア)   2021-07-01 19:01:47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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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申請假處分,要求離職工程師徐祥哲2年內不能到競爭對手企業任職,高等法院認
定,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判聯發科應賠償198萬5千元。可上訴。(情境照)
聯發科申請假處分,要求離職工程師徐祥哲2年內不能到競爭對手企業任職,高等法院認
定,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判聯發科應賠償198萬5千元。可上訴。(情境照)
2021/06/30 00: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不滿離職工程師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澤
數碼公司任職,擔心營業秘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
處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鑫澤任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
定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也未给予任何補償,勞資權利義務失衡
,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29日判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還可上訴。
徐祥哲指稱,自2007年10月受僱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 Clock Tree相
關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任何CPU或圖形處理器技術,亦未參與「
16 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技術相關計畫。
徐祥哲表示,他於2014年4月19日自聯發科離職 ,同年6月18日另受僱於港商鑫澤數碼公
司,擔任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合工作,聯發科明知他並無重製、洩漏營業秘
密情事,也未違反雙方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營業秘密條款,竟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
態的假處分,要求他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不能到鑫潭數碼公司或關係機構任職,讓他
形同失業12個月,請求聯發科應賠償其損失。
新竹地院判決聯發科應賠償徐男薪資、分紅損失共326萬多元。雙方各自就其敗訴不利的
部份,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聯發科和徐男簽訂競業競止條款約定,徐男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
聯發科有業務競爭關係,或潛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且未限制職務類型,另就競業禁止
的區域、對象、職業活動的範圍,均不明確,是以「空泛且漫無標準」限制離職員工的工
作權,危及徐男的經濟生存能力,顯然逾越合理範圍,也未給予任何適當補償措施,雙方
權利義務顯然失衡,依民法第247條相關規定,此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
另外,聯發科曾提告徐男涉嫌犯罪,後來又撤回。檢方因查無徐男有洩漏營業秘密或複製
營業秘密等行為,因此以不起訴處分,聯發科卻以此對徐男聲請假處分獲准,並執行命令
,達到競業禁止的效果,因此徐男有權要求聯發科補償其在競業禁止期間所受的損失。
高院認定,計算徐男和鑫澤數碼約定的每月薪資、及假處分的競業禁止期間共1年又10天
,徐男受到薪資損害為203萬5千元,扣除徐男在假處分期間有5萬元的工作收入,29日判
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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