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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死!縱火燒死6人四度判死 最高法院自為改判無期定讞
2021-07-02 11:06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男子湯景華7年前與翁姓男子口角官司敗訴,半夜縱火燒機車,害死翁6名親人,歷審均依
殺人罪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4月29日依殺人罪第四度判湯死刑;最高法院今撤銷
原判決,自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湯景華在言詞辯論時指出,「我絕對沒有縱火」,他和媽媽相依為命,怎麼可能去做這種
事,「我去做這種事情,我媽媽該怎麼辦」,法院判決都是根據自由心證、警詢筆錄,台
灣是個民主法治國家,「用這個可以斷送一個人的生死嗎?不該拿出證據嗎?」
他說,他請求法官提出有力證據,且警詢筆錄題目早就製作好了,「我只能順著講是或不
是」,他有精神官能症,警察還沒收他的藥,「我之後看筆錄也嚇一跳,覺得我是神經病
」,他認為法院應該是客觀審慎去評斷被告是不是有做虧心事,要求法院針對證據去審判
。
辯護律師指出,本案除湯景華的自白,沒有其他證據,「他不是消防專家」,如何預見火
勢會找易燃處燒,從二樓燒進屋內,延燒至三、四樓;律師認為,湯景華頂多涉犯過失致
死罪,而沒有殺人、放火燒住宅的故意,不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
湯(54歲)2014年和某餐廳老闆口角,翁姓顧客見狀出面勸架,卻「公親變事主」被湯告
,法官判湯敗訴。湯懷恨在心,2016年3月23日凌晨兩點多,湯拿伸縮拖把柄移動路邊監
視器鏡頭,再點燃放置在機車上、已浸潤汽油的報紙,引火後離開。火勢延燒快速,害翁
的6名親人活活被燒死,翁則因當兵不在家,躲過一劫。
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一、二審依殺人罪判湯死刑,但最高法院以未對湯進行精神鑑定,首
度發回更審;更一審囑託亞東醫院精神鑑定,顯示湯僅「情緒反應與情緒困擾」,非嚴重
憂鬱症,第3度判死刑;最高法院去年3月二度發回更審,更二審第四度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