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最扯的是兇手從判決書找到被害者的地址。
我不知道事件過後,是否已經有所調整。
本肥剛好在這個案子發生後沒多久,
與人有行車糾紛,
調解完成後,接受對方10萬和解金。
由於對方是8+9出身,且處於假釋期間。
且本肥對本案印象深刻,
我有特別告訴調解委員,
在和解書上,不可寫上我家地址。
避免對方挾怨報復。
原本調解委員拒絕,說沒這樣的例子,
我說,那改成地址詳調閱也可以。
最後用類似的寫法結案。
其實這是很一般的邏輯,
不是很懂台灣的司法系統,
會蠢到把雙方地址寫在判決書上。
這應該算是國家機器殺人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