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博雅FB - 給市府側翼的常識小教室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1-07-05 22:22:10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當一個行政機關對處罰擁有裁量權 那前提必須是它對這件事有管轄權
: 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說
: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 一、...(省略)。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 意思是
: 中央主管機關在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 依本法取得處罰管轄權之移轉
: 處罰這件事歸中央主管機關管
: 至於處罰內容:要不要罰 要罰多重
: 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 可以自己決定
: 那為什麼要把管轄權從地方政府手上移轉給中央呢???
: 這就要從第71條但書的增訂說起
: 這個條文有關「中央指揮中心的文字」是在民國93年添加的
: 從當年的修法理由可以知道
: 在傳染病大流行以至於需要開設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時候
: 全國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都受到中央指揮中心的指揮節制
: 為避免地方政府執行防疫人手支絀
: 因此把管轄權限提高到中央
: 才不是什麼
: 我想管的時候就「得」處罰
: 我不想管的時候就讓地方政府自己處罰
: 這根本上就違反 管轄法定原則
: 至於
: 為什麼之前各縣市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去裁罰人民呢???
: 因為中央主管機關有授權 就是這麼簡單
: https://reurl.cc/ze52aV
: 就像這篇衛福部公告的內容一樣
: 中央指揮中心依法把附件的事項交給地方政府依第71條裁處
: 換句話說
: 如果就像苗博雅所言 地方政府自己有權限裁處的話
: 陳時中其實也不用發這篇公告了
: 結論
: 台北到底可不可以自己開罰
: 就看中央指揮中心有沒有依法授權
: 跟「得、應」一點關係也沒有
: 不知道這傢伙在瞎掰什麼
: 硬要凹說柯市府故意不裁罰 是在罔顧人命
: 莫名其妙
你的解釋法令明顯有問題
第七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
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只看第二款,似乎你講的對
但再回來讀第一款,就知道你的理解有嚴重問題
但書之前,明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只有一個條文例外,就是違反第34條,也就是違反第34條者,只能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違反其他的條文,就是由地方主管機關來處罰。
本條的「但書」另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者,中央得處罰之
如果照你的解釋,但書的規定是只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罰
那為什麼要列第一款?
很明顯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9、58至60條規定的,
依本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之規定有處罰權限
那為什麼在第二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未得授權,不能處罰?
你理解條文本身根本錯誤。
如果要找你的理解,那條文應該要改為
「本法之罰鍰、停業,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才會是你理解的意思。
還有你引立法理由,解釋也有問題
立法理由明明是說
由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統籌全國防治事宜,
「應許」中央主管機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解散前,
「得」對違反本法防治事項者加以處罰,
以「補」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並收「及時」防治之效。
從立法理由來看,也沒有要剝奪地方主管機關處罰的意思
否則,都還要中央下令,地方才能處罰
那怎麼會是「補」地方人力不足
又如何收「及時」防治之效。
你的解釋真的大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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