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博雅FB - 給市府側翼的常識小教室

作者: pate41 (秋易)   2021-07-06 00:34:55
我在下面針對你的問題逐一回覆
文章很冗長
沒興趣的話可以左轉了
擾頻抱歉
※ 引述《damonwhk (Damonwhk)》之銘言:
: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 當一個行政機關對處罰擁有裁量權 那前提必須是它對這件事有管轄權
: : 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說
: :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 :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 : 一、...(省略)。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 : 意思是
: : 中央主管機關在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 : 依本法取得處罰管轄權之移轉
: : 處罰這件事歸中央主管機關管
: : 至於處罰內容:要不要罰 要罰多重
: : 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 可以自己決定
: : 那為什麼要把管轄權從地方政府手上移轉給中央呢???
: : 這就要從第71條但書的增訂說起
: : 這個條文有關「中央指揮中心的文字」是在民國93年添加的
: : 從當年的修法理由可以知道
: : 在傳染病大流行以至於需要開設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時候
: : 全國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都受到中央指揮中心的指揮節制
: : 為避免地方政府執行防疫人手支絀
: : 因此把管轄權限提高到中央
: : 才不是什麼
: : 我想管的時候就「得」處罰
: : 我不想管的時候就讓地方政府自己處罰
: : 這根本上就違反 管轄法定原則
: : 至於
: : 為什麼之前各縣市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去裁罰人民呢???
: : 因為中央主管機關有授權 就是這麼簡單
: : https://reurl.cc/ze52aV
: : 就像這篇衛福部公告的內容一樣
: : 中央指揮中心依法把附件的事項交給地方政府依第71條裁處
: : 換句話說
: : 如果就像苗博雅所言 地方政府自己有權限裁處的話
: : 陳時中其實也不用發這篇公告了
: : 結論
: : 台北到底可不可以自己開罰
: : 就看中央指揮中心有沒有依法授權
: : 跟「得、應」一點關係也沒有
: : 不知道這傢伙在瞎掰什麼
: : 硬要凹說柯市府故意不裁罰 是在罔顧人命
: : 莫名其妙
這邊開始是您的文章
: 你的解釋法令明顯有問題
: 第七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 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
: 之:
: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
: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 只看第二款,似乎你講的對
: 但再回來讀第一款,就知道你的理解有嚴重問題
: 但書之前,明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 只有一個條文例外,就是違反第34條,也就是違反第34條者,只能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 違反其他的條文,就是由地方主管機關來處罰。
: 本條的「但書」另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 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者,中央得處罰之
: 如果照你的解釋,但書的規定是只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罰
: 那為什麼要列第一款?
: 很明顯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9、58至60條規定的,
: 依本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之規定有處罰權限
: 那為什麼在第二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未得授權,不能處罰?
: 你理解條文本身根本錯誤。
: 如果要找你的理解,那條文應該要改為
: 「本法之罰鍰、停業,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
: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 才會是你理解的意思。
以上是討論第71條的解釋
我認同你說的
若按照我的說法
那麼把但書第一款58~60條跟本文中的34條拆開是非常奇怪的
可是
我們在第一款的修法理由可以發現
「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現34條)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之核准事項,係
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另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現58~60)條之檢疫事項
亦有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者,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對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予以處罰。」
修法者增訂但書第一項的理由58~60條是因為
它們跟34條一樣都是出入境檢疫這類中央權責事項
而且這類出入國境檢疫的事情
基本上不可能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因此違反34、58~60條都是屬於管轄權的法定移轉
沒有理由認為這邊要有差別待遇
至於它法條弄得好像有差別待遇的樣子
那是立法者天才之處 在現行法典中 這種情況比比皆是
: 還有你引立法理由,解釋也有問題
: 立法理由明明是說
: 由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統籌全國防治事宜,
: 「應許」中央主管機關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解散前,
: 「得」對違反本法防治事項者加以處罰,
: 以「補」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並收「及時」防治之效。
: 從立法理由來看,也沒有要剝奪地方主管機關處罰的意思
: 否則,都還要中央下令,地方才能處罰
: 那怎麼會是「補」地方人力不足
: 又如何收「及時」防治之效。
: 你的解釋真的大有疑義。
然後這個第二款的立法理由
我的解釋並沒有逸脫文義
「應許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違反本法防治事項者加以處罰」
就是在闡明立法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管轄權的正當性
畢竟它跟第一款的情形並不相同
故有另外說明的必要
「得」所指的是處罰的裁量權
並不是管轄權可以裁量浮動的意思
「以補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並收及時防治之效」
你對「補」與「及時」有疑問
其實中央指揮中心能夠統合全國防疫資源
它的能量肯定是遠大於地方政府
當然你把這邊的地方政府用首都台北市來取代可能會覺得沒有差很多吧
但如果這邊地方政府指的是台東、花蓮呢?
而中央本有裁罰權限
沒有非得授權地方不可
也沒有你認為的 需經過授權程序 不夠「及時」的問題
此外
觀察我文章中的公告可以發現
https://reurl.cc/ze52aV
衛服部特地授權各縣市
依據第71條裁罰附件中違反36條的各種事項
而針對這個處分
訴願方式是
訴願書逕送衛福部函轉行政院
可見衛服部根本就認為事務管轄權在他身上
而地方政府沒有管轄權限
我想也不用再去細究是不是兩者皆有管轄權或是浮動管轄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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