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知不知道DNR的前提是什麼?
"當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
已屬不可避免時,病人或家屬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
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
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如果以法律規定來說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
第 3 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
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
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然後你說"可以救回來"
那請問一下你是在指控 病人是因為醫生/家屬放棄治療才死的
不是因為醫生診斷認為不可治癒、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
※ 引述《smalltwo (獎金獵人)》之銘言:
: 先說
: 我不支持張上淳這說法
: 但是他其實說出了一個實話來
: DNR到底是什麼
: 其實就是讓家屬一起承擔醫療責任
: 簡單來說就是讓醫生甩鍋的一張切結書
: 實施心肺復甦下去
: 能救回來醫生其實也就只有兩成把握
: 他這樣說家屬是不是就會心裡面比較好受
: 不要亂說話描述
: 讓家屬莫名的期望和打擊
: 同樣意思的話
: 描述方式不同
: 聽起來就會不一樣
: "就算不簽DNR醫生每次也只有兩成把握救回"
: VS
: "簽DNR死亡的其實有兩成救得回來"
: 哪一種比較好
: 一句話傷害醫傷害病
: 搞壞醫病關係就是這種人
: 而且還要記得一件事情
: 心肺復甦每次有兩成的機會救回
: 這次救回了還可能會有下次...
: ※ 引述《hsnugear (無言......)》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ETtoday
: : 2.記者署名:
: : 崔至雲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2成棄急救!張上淳「其實救得回來」 醫生批:對醫護、家屬是打擊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台灣本土COVID-19累計681死、致死率4.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
: : 張上淳表示,死者年齡普遍偏高,9成患者年紀60歲以上,其中約2成死亡個案簽署DNR(
: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但有相當比例「其實救得回來」;但這句卻引發醫師指出,「相信
: : 這句話應該是無心的,但是一句無意的話,聽在當初做這個困難決策的家屬耳裡,卻可能
: : 是一種傷害」。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6/20238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