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浪人47有辦法向研究單位提告嗎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1-07-19 09:14:14
※ 引述《playboy007gy (駒歪啦)》之銘言:
: 網路ID,在網路上是身分的證明,獨一無二的存在
: 你在網上的行為在現實中無法免責
: 警察能夠用IP找到你,用ID來辨識你
: 也就是說法律上認為帳號是人民在網上的分身
: 今天如果國家出來一份針對分身的毀謗
: 連ID都不打碼直接公開給你看
: 這種情形我想絕對可以提告吧
: 如果開庭我一定會到現場讚聲 齁齁
好奇去查了一下
以下資料來源
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584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
「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
,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
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
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
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名
、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則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
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權之保護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肯定說見解,認為虛擬網路世界的名譽權是需要受到保護的,因此在PTT版上公然辱罵他
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參諸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承:斯時為印北公司上班時間,同事均已到來等語,輔自監視
器畫面擷圖以觀,可見被告、告訴人與蔡銘桐時係在供人車往來之道路上,足認被告確於
上揭時間,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接續以『廢物』之含有貶低個人社會評價、
人格尊嚴之言論侮辱告訴人2至3次,業足貶損告訴人人格、品行、名譽及社會評價乙情無
誤。職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又『你是垃圾』、『垃圾、垃圾』均為粗俗的罵人語,而衡諸本件上述案發過程,被告
對告訴人何○○口出前開詞句應屬侮蔑告訴人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並使之難堪為目的之
言語,並足以對告訴人何英輝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名譽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以上認為網路ID跟現實名譽可以做連結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綜合而論,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
概念...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
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參林山
田教授著刑法各論上冊,修正五版第256頁)。又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
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除法人外,公然侮辱的對象除法人
外,僅以具有人格、榮譽感的自然人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至於線上遊戲之虛擬人格之評價,因無法連結真實人格名譽,縱虛擬人格名譽或真實人格
之感情受有侵害,雖非刑法名譽權保護範疇,但仍可能成為財產法上利益,隨虛擬社會之
社會活動內容、經濟規模、程式設計,此種利益仍可能為民事法律保障,本於刑罰之謙抑
性及倫理性,究難對此無人格主體之名譽,以刑事法律相繩。」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再參以現今網路使用極為便利,吾人在同一網站或多個網站中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亦至為
普遍,在網路虛擬世界既有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之可能性,除非該代號、暱稱已由某人頻
繁、公開使用至網友眾所皆知,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
程度,實難藉由代號、暱稱即得特定或可得特定使用人之真實身份。而現實世界中所保護
之名譽權僅為一身專屬於每一個人,在網路虛擬之世界中,當然無由將名譽權之保障無限
制地擴大,而試圖藉由刑罰保護每一個人在網路中所使用之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明
顯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之保護範疇。」
以上判例認為是無法做連結的
就判例來看似乎五五波
但往好處想
也不是沒有成功的案例
就本質上言
該報告評論的對象因為完全沒有把ID馬賽克
因此應該是屬於對個人的評價
而非僅評論事件或者是政府單位
所以要拿公眾利益性質說嘴
應該有困難
我法盲猜測還是會落在網路虛擬ID是否能與真實人格名譽做連結
來作為訴訟核心
就以上判例來看
一個PTT帳號無端端被人指為認知作戰打手
傷害值為零,汙辱性極大
我是抱著看戲不嫌事大的心態
感覺47人分別對該報告作者提告
應該也可以造成一波輿論壓力
至於那個智庫就不用告了
人家都有免責條款說明作者言論不代表單位立場
就找出那個作者來看看是哪位專門學者
可以做出如此驚天動地的研究
順道因為四十七人可能住在台灣各處
讓作者因此到處說明
也是一幅奇景啊
想當年PTT上就有108天罡地煞去嘉義吃雞肉飯的事蹟
PTT能否再創奇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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