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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退休員工告贏公司 「夜點費」應列入工資計算退休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電苗栗區營業處8名資深員工在職時採24小時三班制輪值,
退休後卻發現台電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計算,導致少領到退休金,具狀求償,要求台
電補足退休金差額;高等法院認定,夜點費是台電輪值人員常態提供勞務可經常取得的對
價,符合「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要件,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判台電應給付
8人退休金差額共102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8名員工分別自2015年、2016年、2018年、2019年退休,年資均超過40年,年
資最長者為45年,任職台電期間,均採24小時輪班制,依照日班、小夜班和大夜班三班制
輪值,每個班次工作性質、地點相同,僅服勤時間不一。
黃姓退休員工主張,台電會發給台電會依照他們輪值的大、小夜班時段及次數發給夜點費
,而且必須實際輪班才能領取,因此夜點費屬於經常性給付,應列入工資計算其退休金才
對,但台電核發退休金未將夜點費列入計算,導致8人分別少領5萬餘元至22萬餘元退休金
,訴請台電應補足退休金差額共102萬多元。
台電指稱,夜點費制度源於早年為照顧夜間員工體力消耗與負,原本以準備食物由員工自
行取用,後來演變為發放現金,其性質是餐食、點心費的「恩惠性給與」,並非值班人員
提供勞務給付的對價,不具勞務對價性,而且值班人員每月領取點費金額並不固定,不是
「經常性給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高等法院支持一審見解認為,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應判斷是否具備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
雇主獲致對價的「勞務對價性」,及有無於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而與有制度上的「經
常性給與」要件。
高院認為,黃等8人任職台電期間輪值大、小夜班為常態性的工作型態,且每次輪值即可
獲得固定數額的夜點費,此夜點費已屬於輪值工作可取得的給與,制度上具有經常性,因
此夜點費屬於工資性質,判台電應支付8人共102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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