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cos (我要努力)
2021-07-22 17:38:19有些法條,原告(提起告訴人)應該是當事人自己
比如說A罵B是智障
提起告訴的應該是B
如果B因此自殺葛屁了
也許他的家人可以代B提起告訴
比如說小英的案件
任何關於小英的事件,1450,5700,甚至網路警察,任何一個人都能提起告訴幫小英告
那台灣的言論自由確實堪慮
而且提出告訴後
檢察官,法官按理應是:非當事人,不予受理
引用憲法言論自由才不予受理好像怪怪的
如果是濫訴
按說,除了不予受理外,國家應該要有法條對濫訴的1450,5700求償才對
可惜我們是共產國家
綠衛兵最大
法律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