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當街頭藝人可以啦
109年10月5號
銓敘部函有解釋
https://0rz.tw/sz7eA
一、本案涉及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及相關解釋
如下:
(一)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
事業。……」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
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本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服務
法第13條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
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
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三)本部103年6月6日部法一字第1033851795號電子郵件略
以,現行街頭藝人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文化部並
未訂定街頭藝人專屬之相關管理法規,與「領證執業」
之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須經國家考試取得執照,並分
別依其專屬相關管理法規規範方式尚屬有別,以及街頭
藝人之收費方式既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認如採自由樂
捐、打賞方式,與具明確勞務對價關係之支領酬勞觀念
有所差異。
因此,公務員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如經服
務機關認定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並無妨礙,且非屬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與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
規定之表演人,以及非以定價方式販售作品,而係採民
眾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則尚無違服務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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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
你可以考慮去當街頭藝人
如果會某些才藝
例如吹氣球 魔術表演 打鼓 當人形立牌不會動 幫路人畫肖像 唱歌給大家聽
等等
大家自由打賞不是領固定的
然後經過服務機關認可 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