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
全球法規資料庫這裡提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1
第三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
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但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
逾新臺幣四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前項基金之徵收基準如下:
一、依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
二、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緊急專案採購之疫苗,以其製造或輸入之劑數
按劑計算。
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
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
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
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
第四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
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期繳納徵收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每
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
執行。
高端2021年7月17號通過EUA,救濟金交了嗎?
第十九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
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
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
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
十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
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原來法規有明定,一條人命要剖開來,才有喪葬輔助費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