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TER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乾,就是一堆這種小白,真的是看賣家要不要玩你而己,因為成本很高
: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肥宅我還是很好奇
你所謂的民法第184條
跟消保法第19條
到底要採信哪個啊?
也就是說我就算今天去取貨了
我馬上就可以使用我退貨的權力
直接把貨退給賣家
賣家這運費不是一樣出定了?
難道我不去取貨,沒實際看到貨
我這個被消保法賦予的權力就
莫名消失了嗎?
更何況棄單這事情
更是明擺著幫賣方省了運費
這對賣方來說根本超讚的吧
省運費更不用多出門一趟寄不會被領的貨
當然我指的都是一般消費行為
不是訂製阿有時效性的之類的產品
回到我一開始所說
這些成本本該就是經營電商必要支出吧
除了正常的運費之外
也包含了這些猶豫期的退貨不取貨
不然真的是沒那個屁股別吃那個洩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