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ainc (念湘)》之銘言:
: 指揮中心定調3+11不是破口,今天以後誰再說3+11破口就是造謠等著被警察先生
: 社維法送辦! 齁齁齁~
所以我一直認為社維法63條很沒有道理
政府澄清過
就代表質疑者是在造謠嗎?
就沒有可能性政府也有做假的可能嗎?
我舉一個例子
我自稱跨下巨龍有四十公分
狂虐30公分小屌鄉民
有某A質疑說,放屁,台灣男性平均差不多11-12cm
哪可能40
但因為我自稱40cm
所以警察就有權把質疑者以社維法63條約談
問題是,我真實情況其實是30公分都沒有的小屌男
警察在約談某A之時
會同時叫我去警局查驗老二長短嗎?
並不會
反正我只要這樣說了
就代表事實就是如此
只要跟這個所謂事實不相同的言論
就是造謠
有道理嗎?
這是甚麼爛法?
帶種
譬如今天說蔡英文便當吃很貴
你警察局約談網路放話的當事人外
同時找蔡英文前來澄清
或者至少找府方人員同樣到場
否則
這種最基本的證詞都沒有的狀況之下
憑甚麼說人家造謠傳謠?
對了,如果你要問我的老二長短跟公眾安寧啥關聯?
由於根本也沒細則要件
警察只要跟你說
會讓絕大多數的台灣男性感到自卑
四捨五入一下就等於妨礙公眾安寧
你也拿他沒轍
社維法63條是一條沒有施行細則的法條
所有關於妨礙、公眾、安寧、事實與謠言等定義與認定
都是依靠警察自己心證
也使得只要有人願意
這條的適用範圍就可以無限擴大
總統便當價格可以管
總統裝修金額可以管
總統跟誰有私密關係也可以管
但這些其實都該是由妨礙名譽罪去處理
要由總統自己花錢請律師提告的
現在全都由你我的納稅錢來處理
所謂受謠言侵害者
完全不用支付一毛錢給警察
警察就會在社群中、網路上找到你叫到警局或送案到法院
這有道理嗎?
在按讚數50左右的臉書粉絲團話唬爛
影響個屁公眾?
講出的內容瞎到炸裂,是個腦殘都看出是假的
又妨礙屁個安寧?
但警察想管就可以管,你有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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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
,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
自由之保護,更何況大多數
事件難以求證,故難以判定
是否為謠言還是真實的傳言
。是故亦應一併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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