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zlbf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之銘言:
雙方立場我先不論,以下僅就明顯錯誤的部分予以澄清:
: 你知道1990後酒駕殺人目前還沒任何一例被判死刑定讞嗎
: 你知道誤殺除了弒親也不會被判死刑嗎
: 你一定知道啊
1.1990年這年份的意義是什麼?難道在此之前,酒駕撞死人就可以被判死刑!?
2.誤殺有很多種,客體錯誤是不影響故意成立的。
沒有法條說誤殺不會判死,更沒有法條說誤殺至親就可以判死
臺灣法律(大多數法治國家也都是如此),酒駕刑度就是最高到無期
為了你的立場,連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都可以不要了?
法官依法審判,沒判死刑,也是廢死團體也要出來負責就是了?
或許你會主張,就是因為廢死團體,酒駕才沒辦法判死
呵廢死團體那麼屌,死刑早就被廢掉了好嗎。
: 自己也知道選情執行死刑 選民會高潮
: 不就是民意支持死刑嗎
立法委員到底會比較在意人人喊打的廢死團體,
還是看到死刑就高潮的鄉民,自己再想想吧。
: 一直拿冤案救援
: 台灣已近年執行死刑哪個不是罪證確鑿?
給你個例子,杜氏兄弟案
絕大部分證據和證人都在對岸,移交臺灣並不完整,移交的也只有文件
無法重新鑑定、也無法對質詰問
最高法院說出經典的:「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 ,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
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
,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33;1[m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
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
然後人就死掉了,供參。
廢死與否,討論到最後確實涉及一些很基本的價值選擇,而沒有對錯可言。
可在那之前,希望可以澄清一些基本的事實還有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