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然不能靠發布一紙人事令對中華台北奧會說三道四叫誰下台誰上台。
但是,中華台北奧會畢竟是個民間團體,假設如果這些民間團體裡面有人虧空公款、有人
在改選時票數比較少卻拒絕離職,繼續霸佔辦公室,假設這類情況,難道無「法」可治嗎
?要「尊重」嗎?
去治這些違法亂象,國際奧會還不允許「法院」(不是「政府」)判決嗎?鬼扯!
所以,法治很重要,重點在國民體育法的內容。而立法院的穩定多數黨民進黨有絕對的責
任如果沒有好好修正國民體育法的內容。
國民體育法可以總則界定國內各體育團體(包含中華台北奧會)的選舉不能用較不公平的
規則(例如XX連記法),而是要用單記法:每個會員只能投一票,以降低個別勢力壟斷的
程度;以及相關運動協會不能施加過度的入會門檻,以免被少數家族、利益團體把持。
一旦有爭議,就由覺得受委屈的人訴請法院判決。公司經營權的爭議不就是這樣蓋棺論定
的?董事會鬧雙包,兩方各說各話,舊的公司派否定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拒不下台,請
問要尊重舊董事會、不了了之嗎?放屁!
最後誰是正宗是法院說了算!
怎麼到了體育團體的爭議,政府好像沒辦法?那是執政黨無能與失職!公司法訂得很嚴密
所以法官很容易依法判決,但是國民體育法訂得丟三落四,法官在沒有明確條文依據前只
能維持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