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ck102233 ()》之銘言:
: 當初立法女性不能在22-06上班旨在保護女性
: 1.女性男性生理本就不同,例如熬夜影響內分泌進而影響生育、月經
男生就沒內分泌問題?你保證熬夜不會影響精蟲的數量和活力?
何況並非所有女性都有生育和月經問題(例如不孕 已停經 變性)
以此為由禁止雇主要求「所有的」女性夜間工作並不合理
: 2.女性夜歸的風險
: 3.部分行業女性輪值大夜班風險較高,例如超商
大法官有說保護女性夜晚的安全是國家的義務
國家應積極保護女性夜晚工作的安全
而非消極禁止女性夜晚工作
: 反正諸如此類的概念因此立法保障女性不上大夜、晚班
: 如今宣告違憲
: 女生輪大夜班出了社會案件或是生理上出現問題,誰負責?
: 有人知道怎麼回嗎?
就上面那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