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號:北市02-05-1001
名 稱: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822300號令
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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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編釘之門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負有保管之責,不得任意改釘,
拆卸或使之掩蓋。
門牌應張貼於建築物之正門左上方或其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門牌應張貼於建築物之正門左上方"
"其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我快遞啦.
因為感同身受.所以我去找法條了.
外縣市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雙北的住戶很多任性的.
門牌都亂貼...馬的.我經常送新地方就會找不到門牌.
最後:幹~貼信箱根本就不合規定啊~白痴施工單位.
我最好看信箱可以知道門牌是對應哪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