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疾病管制局會對疫苗或者新藥採用三期判斷是有歷史的,美國人對於為完整驗證疫
苗有疑慮也是有前例可循
1955年時美國發生了一次嚴重的疫苗事件。事件的主角為卡特製藥廠(Cutter Laborat
ories),由於他們所生產的小兒麻痺疫苗其接種病毒還有活性,導致200名兒童癱瘓、
以及10名兒童死亡,被稱為「卡特事件」(“Cutter Incident”)。事發後包括衛生教
育福利部部長、助理部長、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等均紛紛去職,卡特製藥廠也被罰巨款
。此事件催生了最嚴格且完備的政府疫苗監管機制。
卡特事件堪稱美國史上最嚴重的製藥災難之一。「脊髓灰白質炎」(俗稱小兒麻痺症)
是導致兒童癱瘓的主要流行病毒,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兒童罹患此病的人數越來越多,
尤其是1952年的大流行,有近6萬人被傳染、數千人死亡、兩萬多人殘疾,引發大恐慌,
號稱為僅次於核戰的殺手。這種病毒成為公共健康領域的重大威脅。
1955年初,美國醫生喬納斯·沙克(Jonas Salk)成功發明了「脊髓灰白質炎疫苗」,稱
為「沙克疫苗」(Salk vaccine),由於社會需求殷切,随即投入量產。由政府監管機
構授權5家製藥公司生產該疫苗,其中包括位於加州柏克萊的卡特製藥廠。
1955年4月,约有20萬人接種了脊髓灰白質炎疫苗,但接種後随即傳出產生不良反應的報
導,有人甚至身體癱瘓,也随着此類病例增加,大規模接種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被緊
急喊停。在後續調查時發現,問題主要出在卡特製藥廠所生產的疫苗,當時約有4萬人接
種該疫苗,並導致10人死亡,約200人產生不同程度的癱瘓。
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卡特製藥廠雖然缺乏疫苗生產的經驗及專業知識,但並無不當操
作的情事。舉行國會聽證會後所得到的結論,則將主要責任歸咎於政府監督部門,即當
時隸屬於衛生教育福利部的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生物藥品品管室(Laboratory of B
iologics Control)。此事件導致時任衛生教育福利部部長奥菲塔·豪比(Oveta Culp
Hobby)丟官,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威廉·塞布雷爾(William Henry Sebrell)辭職
負責。
卡特疫苗事件的最直接後果,是美國政府受到慘痛教訓,因而建立了嚴格的疫苗審核監
管生產機制,而目前對疫苗的監管措施,也是所有製藥產業中最嚴格的,以確保疫苗的
安全無虞。
疫苗監管是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負責,從監管步驟看,大致分為試驗、獲
得批准、生產、投入使用、以及疫苗使用訊息回饋等階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疫
苗經過重重關卡後得以投入市場,後續的訊息回饋扮演着最後一道把關作用。這種訊息
回饋稱為「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统」(Vaccine Adverse Event Reporting System,簡
稱 VAERS),任何人,包括醫生、製藥廠、疫苗接種者及其父母或親屬,都可以將所知
的疫苗不良事件,尤其是副作用,透過「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统」呈報,由食品藥物管
理局以及「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的醫療專家與專業分析人員隨時監控。
「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统」的設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收集新疫苗投入使用後所發生的
不良反應案例,尤其是副作用的狀況,因為在臨床試驗階段,接受試驗的人數畢竟有限
,有些疫苗的副作用,可能只有十萬分之一、甚至五十萬分之一的人才會出現;也有一
些副作用只會在特定族群中出現,而這些特定族群也許並不包括在臨床試驗的人之中。
醫療專家與專業分析人員根據在「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统」所收集到的各種回饋數據進
行研究,如果發現新疫苗的副作用超出臨床試驗的預期,並且可能對接種人有害無益,
就會召回疫苗。此外,在疫苗生產階段如果發現有任何不合規定的情况,也會召回疫苗
,比如疫苗的標籤缺少規定的說明文字等。
卡特事件發生後,雖然調查結果證明主要責任在政府監管部門,但仍有受害者家屬對卡
特製藥廠提告。在其中一樁民事訴訟中陪審團裁定,雖然不能證明卡特疫苗導致兒童癱
瘓,但卡特製藥廠還是必須賠償原告兩名兒童共計13.9萬美元(現值約合125萬美元),
而他們的父母則獲得8300美元的特殊賠償金。
有沒有覺得跟台灣很像?難道台灣要再賭一次?出事了再來防堵問題發生?
沒有人不支持國產疫苗,只是真的別賭運氣與台灣人的氣質,民主國家最驕傲的特質就
是有烏鴉防止國家一直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