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王聖藜
3.完整新聞標題:男警偷拍女警洗澡掏六十萬元想了事 法官判刑十月:他沒誠意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00269
5.完整新聞內文:110-08-26
臺北市警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前陳姓員警,被控偷拍女同事沐浴,犯妨害秘密罪,陳想出六十萬元和解,但要求對方不得洩漏和解內容還得撤回告訴,臺北地方法院認陳沒誠意,判陳有期徒刑十月。
法官認定陳有二次犯行,二罪各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陳有期徒刑六月,訂應執行刑十月,得易科罰金卅萬元。可上訴。
廿七歲的陳曾是仁愛路派出所警員(已調職),與被害人是同事,因派出所經費不足,女警寢室電熱水器長期失修,被害人值勤時,只能在二樓與男警共用浴廁洗澡。
檢察官指控,陳一〇九年九月四日傍晚趁被害女警在二樓共用浴廁洗澡時,持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竊錄她的身體隱私部位。
一〇九年九月廿日晚間,陳再趁女警在二樓共用浴廁洗澡時,持手機二度越過淋浴間隔板,再次竊錄她的身體隱私部位,女警察覺有異,穿衣攔阻,要求陳交出手機,再向主管陳報,檢方起訴陳,法院審理,陳認罪。
法官認為,陳身為員警,卻在執行警察勤務的派出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同事沐浴的畫面,視女警隱私為無物,造成她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
且,陳案發當下,對同事宣稱「誤以為熟識的男同事在洗澡」,才惡作劇錄下洗澡畫面,企圖以誤會掩飾犯罪,讓被害人在職場上受同事誤解在小題大作。
判決說,陳在案件辯結後,表示願賠償六十萬元,賠錢卻是以要女警撤告為條件,甚至要求不得洩漏和解書的內容,否則還得支付違約金。
法官審酌認為,陳所謂「商談和解」,是以討價還價達成案子撤告的目的,並不是出於深刻悔悟而以金錢賠償減少女警的傷痛,陳沒有誠意、真摯之心,依法量刑。